越南政府总理颁行特别投资优惠规定

越南政府总理颁行特别投资优惠规定

越南政府副总理范平明最近签署并颁行政府总理有关特别投资优先规定的第29号《决定》。该《决定》对《投资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各个投资项目实施特别投资优惠定额、时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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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决定》规定的特别投资优惠和辅助符合政府第31号《议定》第20条第6款规定,以及对新投资和扩大投资规模的项目实施特别投资优惠原则。

在享有特别投资优惠规定的期间,经济组织按达实际优惠享有条件在余下时间享有符合优惠制度。享有优惠规定的剩余期限相当于实际享有时间除以企业所得税减免年数、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享有年数、此前实施土地和水面租金减免年数。

该《决定》规定许多特别投资优惠制度,如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间;土地和水面租金等。

其中,经济组织按《投资法》第20条第2款b项规定 开展投资项目中取得收入,将在期限为30年享有9%的优惠税率。

以下场合之一在投资项目中取得收入将享有7%的优惠税率,期限为33年:

+投资总额3万亿越南盾以上、从获签发投资执照或审批投资主张之日起的3年内融资至少1万亿越南盾的创新中心、研发中心等新成立投资项目(包括新成立项目扩大规模)。

+《投资法》第20条第2款b项规定的投资项目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是一级高新技术项目;有越南企业加入一级链;增长价值占由经济组织提供成品总成本的30%至40%以上;达一级技术转让标准。

以下场合在投资活动或项目中取得收入,将享有5%的优惠税率,期限为37年:

+按政府总理的《决定》成立国家创新中心。

+《投资法》第20条第2款b项规定的投资项目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是二级高新技术项目;有越南企业加入二级链;增长价值占由经济组织提供成品总成本的40%以上;达二级技术转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