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猪盘”——爱情的屠宰场,警察叔叔都苦口婆心的劝:“杀猪盘”诈骗,多么侮辱人的叫法,别瞎聊了,别刷单了,别瞎投资了!但依然有人“我不听我不听我就是不听”入局受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必受惩罚,“杀猪盘”的屠夫们也一样。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质控被告人张某杨犯诈骗罪一案,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杨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张某杨不服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杨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设立公司,招募吕某1(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后,有组织地对国内女性进行所谓的“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张某杨系该公司的两名负责人之一。
2018年10月,公司业务员吕某1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在浙江省义乌市的被害人黄某,吕某1使用昵称“时不待人”微信添加了被害人黄某的微信,以虚构的“赵易”的身份,借谈恋爱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的信任,逐步引诱被害人黄某在公司掌控的“微信欢乐竞猜”平台上进行充值,先让被害人黄某“赢”小额钱款并提现的方式诱导其进行大额钱款充值,待被害人黄某没有能力充值后,让被害人继续下注导致“输钱”,并编造被害人违规操作、提现需要充值流水等理由限制提现,共计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91820元。
202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漳平市抓获被告人张某杨,并从被告人张某杨处扣押了手表3只、手机3只、澳币30元、港币9030元、美元100元、菲律宾比索32050元、柬埔寨币9000元、人民币50805元及项链、戒指、手链、银行卡等物品。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杨的人民币50805元返还被害人黄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41015元返还被害人黄某,追缴不足的,予以退赔;扣押在案的手表3只、手机3只、澳币30元、港币9030元、美元100元、菲律宾比索32050元、柬埔寨币9000元及项链、戒指、手链、银行卡等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张某杨上诉称,其认罪,但原判量刑过重,也不应让其独立承担所有退赃的责任。
辩护人辩护提出,张某杨当庭自愿认罪,没有前科,系初犯,且家属已为其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杨认可其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的事实,综合其庭审态度以及本案其他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初犯且积极退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二审法院再审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杨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朱某、吕某1、苗某、吕某2、朱某某(即JUDY)、张某的证言,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银行交易记录、金额统计表、充值明细,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共犯吕某1的起诉书,平台界面截图,出入境管理信息查询,银行账户情况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杨通过其亲属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上述事实,有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予以证实。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利用网络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所作量刑并无不当。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杨应对违法所得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鉴于二审期间被告人张某杨退出部分赃款,结合其认罪态度,可酌情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杨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杨的量刑部分及第二项判决。
三、被告人张某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杨的人民币50805元以及被告人张某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返还被害人黄某,继续追缴违法所得441015元返还被害人黄某,追缴不足的,予以退赔;扣押在案的手表3只、手机3只、澳币30元、港币9030元、美元100元、菲律宾比索32050元、柬埔寨币9000元及项链、戒指、手链、银行卡等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