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初院判两起赌场犯罪案一人被判囚四年及禁入赌场六年

澳门初院判两起赌场犯罪案一人被判囚四年及禁入赌场六年

澳门初院判两起赌场犯罪案 一人被判囚四年及禁入赌场六年

 

澳门初级法院宣判两宗有关赌场的案件,两名缺席的被告均被裁定罪成,判囚一年至两年半,准予缓刑。


第一宗案件被告戴×阳,法官于宣判时指出,戴×阳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以高息为条件借给他人四次金钱,金额分别为二十万、九十万、一百八十万以及一百○八万元。由于案件的手法和目的相类似,法庭决定以连续犯方式论处,并以金额最高的一次为量刑考虑,裁定其一项为赌博之高利贷罪成,判囚一年,缓刑两年。


第二宗案件被告张×君,其供词否认指控,只承认有拿走事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曾用一个水樽掷向事主的头部。合议庭经审议后,裁定其一项文件索取或接受罪和普通伤害身体完整性罪成,分别判囚两年三个月和七个月,两罪并罚判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禁入赌场三年。由于被告还涉及其他案件,经竞合后,合共判囚四年,禁入赌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