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在县域呈“传销”式扩张之势

网络赌博在县域呈“传销”式扩张之势

  场犯罪案件在县乡大幅度上升赌钱游戏,且存在取证难、量刑轻等问题。

”登封市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朱建章说,近两年,登封市检察院仅办理网上开设

  “此类案件犯罪手段较为单一,都是通过网络连接境外博场所,进行网上博活动。

”朱建章说,不法分子只要购置电脑、电视、筹码等博用具,利用网络和境外博场所接通以后,再通过电话获取登录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进入境外博场所参与博了。

参与网上博的人先在桌上拿到选定的筹码押在“”或者“闲”上,押好后境外的场就开牌,通过开牌情况定出输赢。

境外场依据参者的投情况为开场者抽取费用,并打入到他们向境外提供的账户上。

  吴某、高某在登封市望洛园一处居民楼内,购置电脑、电视等设备,利用互联网连接缅甸场组织多人进行博活动,吴某从中获利3万元,高某获利1000元。

  朱建章说,登封市检察院办理的7件利用网络开设场案件,犯罪地点全都在城市居民中,有的是在自己中,有的是租用别人闲置的楼房。

  陈某靠自己的艰苦创业,攒下了一定的积蓄。

业余时间,他喜欢上网。

在周朋友的引诱下,他迷上了网络博。

刚开始,他有输有赢,算下来,赢的机会多。

对此,他自信地认为,自己上网水平高,只要认真研究网络博规律,就能赢钱。

  陈某刚开始参时,一般一次下都在几十元,最多几百元,但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资金额增至几千元,甚至达到几万元、几十万。

慢慢地,他发现自己赢的机会少了。

在短短两个月里,他就投输掉23万元。

  “近年来,网络在中国发展迅速,几乎成为了百姓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网络博之所以在县乡蔓延迅猛,关键在于博和资交易电子化,难以调查取证。

而且网上博的流动性大,易于销毁犯罪证据,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删除电脑记录等方式使证据缺失,办案机关只能掌握查处时看到的证据。

”朱建章说。

  朱建章认为,网络博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诱惑力更强、参与面更广,而且涉案资金大、蔓延快,打击起来具有一定难度。

  “在方式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朱建章分析说,传统博容易被发现,但网络博却不同,它发生于虚拟空间,存在状态是无形的,在行为方式上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在网络空间作案,犯罪可以在几秒钟时间内完成,非常快捷,而且很难侦查破案,导致其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迅速蔓延扩大。

  “打击网络博需要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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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博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既带有传销方式的扩张性,又含有网络信息的技术性,因而在取证上难度较大。

”朱建章认为,网络博是以传销式“金字塔”型向外扩张,自上而下延伸了5个层次,“塔尖”是境外博司老板,第二层次是境内代理,分为“大股东”、“股东”,第三层次是总代理,第四层次是代理商,第五层次是会员,这5个层次既有各自分工,又相互联系和制约,一旦有风吹草动便会迅速下线,毁灭证据。

博软件多由博司专门组织博专或软件人员开发,每个参与博的人员都有专用编号、账号和密码,不具有这些便无法登录,并且服务器都设在境外。

因此,取证具有相当难度。

  “量刑过轻也是网络博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朱建章认为,目前打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或者以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GA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后,在定罪量刑标准、电子证据收集与保全等方面虽然进行了明确,但在立法上具有明显的滞后性。

  海外的乐博司已经将中国作为潜在的大市场,力图通过各种渠道渗入。

与此同时,中国内地的一些人也意识到了网络博业所蕴藏的巨大利润,在全国范内陆续出现了一些网络场。

  遏制网络博要打防结合,而且防范比打击更加重要。

警方在打击网络博的专项行动中,更应重建立防止网络博蔓延的长效机制。

比如,可以通过多部委联动,建立反洗钱的工作机制;通过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及各个广告渠道的管理,减少对博网站的推广;通过电信企业,清理、截断及删除博网站的信息等等。